墨西哥税务管理局(SAT)近期针对外加工厂发布的收入规定
墨西哥税务总局(SAT)就2014年的各项税务问题作出澄清,其中包括针对加工出口企业的税收规定
2014年7月4日,墨西哥税务管理局(“SAT”)发布了《2014年杂项税务规则》的第二号修正案,旨在明确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公司可继续产生的收入类型,以确保其外国委托方不会被认定为在墨西哥设有常设机构。
7月1日生效的“100%生产性收入测试”最初规定,只有当某组织的收入完全来源于加工出口企业服务时,该组织才符合资格。这种僵化的规定导致许多拥有非加工出口企业收入来源的加工出口企业不得不重组其运营。然而,针对加工出口企业的新《收入规则》使该测试变得更加开放和灵活。
随着近期《加工贸易企业收入规则》第二号修正案的发布,除将合规截止日期推迟至2014年10月1日外,加工贸易企业还可从某些豁免的非加工贸易活动中获得收入,前提是该收入不超过通过加工贸易活动产生的收入的百分之十。该新《收入规则》是通过修订规则I.3.19.1和过渡条款第六条而制定的。 豁免的收入来源包括以下内容:
- 向关联方提供人事服务。
- 固定资产租赁;租赁给非关联方的资产,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但若租赁合同于2014年1月之前已生效,则该租赁合同适用“既得权利”条款,仍按原条款执行。
- 出售或转让房地产、设备等财产所产生的收入,只要向墨西哥税务总局(SAT)提交通知,说明出售或转让的具体商业理由以及该交易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即被视为与加工出口企业(maquiladora)的经营活动相关。
- 销售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废料。
- 与加工贸易业务直接相关的利息及其他收入。
这些非加工贸易活动的应税收入必须分别计算,并在公司的会计信息中与加工贸易相关收入区分开来。 此外,非加工贸易收入无权享受授予加工贸易业务的任何税收优惠,因为此类优惠旨在支持与出口相关的活动。此外,根据新的加工贸易企业税收规则,从事任何贸易或商业化活动的企业所属的生产工厂,在所得税方面将不被视为加工贸易业务。
这项新规定为加工出口企业提供了更多时间来遵守这些标准,同时也赋予了它们在确定收入来源方面更大的灵活性。不过,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澄清。 例如,“人员服务”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内容?“10%测试”的判定依据是什么——是按年度、按月还是其他方式?无论如何,尽管存在这些模糊地带,墨西哥的新《收入规则》仍为企业提供了更大的确定性,并给予了更多时间,以便其满足作为“加工出口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的运营要求,并确保其外国委托方不被视为在墨西哥设有常设机构 。